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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3   点击量:  

各校直党组织:

为深入推动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党员自觉交纳党费意识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各校直属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学习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由党员干部带头,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进一步强化党员身份意识、严守组织纪律,切实提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一)党费计算基数

1.由山东省财政统发工资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含博士后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实扣所得税-医疗固定项-失业固定项-模拟养老保险-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山东省财政统发工资中的“职业年金”部分,包含在“模拟养老保险”项目中。

由青岛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党费计算基数=事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事业基础性绩效-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模拟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2.直接聘用人员中的党员,参照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同层次人员执行;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党员:计算基数=合同工资-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模拟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3.实行年薪制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薪酬为计算基数。

4.科研人员党员在成果转化中取得奖励和报酬不列入计算基数。

5.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6.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含硕士、博士)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就读硕士、博士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费交纳比例

1.每月计算基数在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5000元(含)者,交纳比例为1%;5000-10000元(含)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2.离退休党员,计算基数在5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每年初由各党支部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填写《青岛大学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1),年内一般不变动,若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该表,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

(三)党费交纳程序

1.党员

(1)坚持“党费日”制度,每月25日党员应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原则上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转交党费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3)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按规定转交上级党组织。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填写《青岛大学生活困难党员少交或免交党费申请表》(附件2),经党支部研究,报校直属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对不按时、不按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2.党组织

(1)各党支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向所属校直属党组织交纳党费,各校直属党组织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下旬向学校交纳党费(财务处会计委派中心代收并出具收据,办公楼110房间),同时将《青岛大学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第一季度报送,年内基数无变动的无需多次报送)《青岛大学校直属党组织党费收缴记录表》(附件3)同时报送财务处和党委组织部。

(2)各校直属党组织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党费收缴工作,以便学校进行党费统计。

三、严格党费使用审批

(一)党费使用项目

党费主要用于党的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列支项目如下(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外请专家课酬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用于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以及会议的资料费、场地费等,也包括一定的现金奖励费用。

6.慰问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老党员,用于发放慰问补助金或发放慰问物品、发放救灾物资的费用等。

7.开展党务相关工作,包括印制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以及开展党建创新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等。

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党费使用审批

各校直属党组织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返还的额度内精细合理使用;使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填写《青岛大学基层党组织党费使用审批表》(附件4,可从组织部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经校直属党组织书记、组织部部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党费;赴校外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活动的,还需同时提交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青岛大学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活动结束后,党费使用票据由经办人、校直属党组织书记签字后,连同审批表一并报送财务处会计委派中心(办公楼110房间)办理报销手续。

(三)报销票据要求

1.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发票上写好购买商品的数量、单价;发票内容须分项列明购买书籍或订阅报刊的名称,不能笼统的写“图书”、“报纸”等,若发票上只写“图书”、“报纸”或“办公用品”,数量“一批”时,须同时附有电脑小票,列明购买的清单。

2.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须提供党组织表彰通报文件和表彰奖金发放表,发放表详细列明受表彰的党组织及个人名称、奖金金额、领取人签字、并由发放奖金单位的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3.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须提供慰问补助金发放表或购买慰问品的正式发票(含电脑小票),慰问补助金发放表列明接受慰问补助的个人姓名、补助金额、领取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并由发放单位的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加盖公章)。慰问品可如实开具发票,并附具体文字说明(含人员名单)。

四、加强党费监督管理

1.各校直属党组织要提高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要指定一名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的中共正式党员具体负责党费工作,并加强其业务培训;要建立专门台账详细记录党费收支、结存等情况,党费的交纳明细、收据等有关材料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要加强对所属党支部党费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费工作自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党委组织部。

2.各校直属党组织要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一次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将定期对各校直属党组织进行督查,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青岛大学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

2.青岛大学生活困难党员少交或免交党费申请表

3.青岛大学校直属党组织党费收缴记录表

4.青岛大学基层党组织党费使用审批表

党委组织部

2018年9月3日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308号    青岛大学党委组织部

联系电话:0532-85953391      邮箱:qddx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