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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青组〔2017〕13号)

发布日期:2018-06-26   点击量: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二)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总的原则是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际工资结构中未包含的项目不列入计算基数。

(1)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企业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其中,“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第(二)条第3款规定交纳党费,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可自愿多交。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年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第(二)条第3款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无论是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还是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均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转出组织关系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其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主动向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提供本人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证明。

(六)农民中的党员。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一1元,具体数额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土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按第(二)条第3款规定执行。

(七)外出期间的流动党员。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八)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党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同等学历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标准交纳党费。

(九)“三支一扶”人员中的党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

(十)其他类别的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按标准带头足额交纳党费。

(十二)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十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四)党员可以自愿多交党费。除正常交纳党费外,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五)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六)党组织收到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后,应当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收据》(附件1),作为党员及时交纳党费的依据。

(十七)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八)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十九)党支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将收取的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基层党委应向党支部出具《支部缴纳党费收据》(附件3),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台账,在每年6月和12月中旬前清查核对收取的党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收缴的全部党员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同时,携带银行缴费凭证和《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附件4)《党费使用情况表》(附件5)到市委组织部换取党费收据。

(二十)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所属基层党委的留存比例。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要指导基层党委开设党费专用账户,规范财务管理。

(二十一)离退休党员干部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应当逐级全额上缴,再按规定比例进行返还,不得自行扣除、留存。

二、党费使用

(二十二)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上述规定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二十三)党费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每一笔党费开支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社会组织等行政经费开支标准高于财政部相关标准的,按照财政部相关标准执行。

三、党费管理

(二十四)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党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二十五)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重要内容,认真核准所属每名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二十六)基层党委和各区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费收缴情况。

(二十七)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支部所属每名党员党费交纳情况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十八)各级党组织要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逐级抓好督促落实。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每年要对自管党费及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纠,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釆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市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党费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查处。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青组〔2016〕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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