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处: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当前,在党员交纳党费和党组织收缴党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党章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标准,规范党费收缴程序,根据中组部、省组部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基数,规范缴纳标准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总的原则是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企业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其中,“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第(一)项第3条规定交纳党费,不得少交或漏交。
(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第(一)项第3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要严格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无论是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还是转入居住地党组织的,均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转出组织关系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其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主动向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提供本人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证明。
(五)农民中的党员。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具体数额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土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按第(一)项第3条规定执行。
(六)外出期间的流动党员。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一)项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七)每月领取固定工作、生活补贴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中的党员。党费以每月领取的固定工作、生活补贴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
(八)其他类别的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九)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按标准带头足额交纳党费。
(十)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十一)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三)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严格缴纳时限,规范收缴程序
(十四)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五)党组织收到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后,应当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收据》(附件1),作为党员及时交纳党费的依据。
(十六)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七)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十八)党支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将收取的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并报送《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基层党委应向党支部出具《支部交纳党费收据》(附件3),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台账,在每年6月和12月下旬前清查核对收取的党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收缴的全部党员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同时,携带银行缴费凭证和《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附件4)、《党费使用情况表》(附件5)到市委组织部换取党费收据。
(十九)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所属基层党委的留存比例。
(二十)离退休干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应当逐级全额上缴,再按规定比例进行返还,不得自行扣除、留存。
三、严格纪律规定,规范监督问责
(二十一)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重要内容,结合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对所有党员登记造册,认真核准所属每名党员的党费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二十二)基层党委和各区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费收缴情况。
(二十三)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支部所属每个党员党费收缴情况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十四)各级党组织要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逐级抓好督促落实。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每半年要对自管党费及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未及时、足额完成党费收缴的基层党组织,责令及时整改。市委组织部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党费收缴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收据
2、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
3、支部交纳党费收据
4、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5、党费使用情况表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2016年3月9日